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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证人证言的认证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6 18:13
【证人的法律规定】简述对证人证言的认证
对证人证言的认证
首要,要留意证人证言的来历是否合法,也便是对依据才能的检查,看它是否有准入资历。要着重自愿性准则,看证人是否自愿作证,仍是公安人员采纳逼供、诱供、诈骗的办法获得依据。用非自愿办法获得的证言,归于不合法获得的言词依据,应一概扫除。这是由言词依据易改变、易受取证方法影响的特色决议的。
其次,要留意检查证人与被告人或案子成果有无利害关系。与被告人或案子成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作出的关系到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或罪重的证言,它的证明力有限,不能独自作为依据运用,必须有其他的依据进行补强。
再次,要考虑证人作证时是否遭到外界的不良影响(如要挟、诱惑),证人的品质是否杰出,有无劣迹等等。这些要素要归纳考虑,以判别证言真伪。
最终,要留意言词依据之间合理对立的存在。假如多个证人之间,证人与被告人或被害人之间,就同一事情的任何细节的回想和描绘都适当共同,这是不符合人的回想规矩的,尤其是人们在遇到突发的事情时。许多案子中常见就某一情节,多个言词依据之间存在不少对立,有时对立还比较大,如对同一辆车的回想有人说是红,有人说是绿,但只要能证明相同的时刻和地址确有这样一辆车存在,并与其他的依据相印证,这样也能够到达证明规范。其实这种有对立的言词依据,证明力反倒较强。
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排序规矩大致是:与被告人有亲属或密切关系的人的证言小于一般证人证言;内容安稳共同的证人证言优于内容不安稳的证言。多个证人或证人与被告人、被害人一起就某一情节作证时留意答应合理对立的存在,过于共同的言词依据证明力反倒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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