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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再生资源所退增值税免征企业所得税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8 00:26

问:《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08]157号)中规则的退税是否归于免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答: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务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方针问题的告诉》(财税[2008]151号) 第一条财务性资金第一款规则,企业获得的各类财务性资金,除归于国家出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第二款规则,对企业获得的由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门规则专项用处并经国务院同意的财务性资金,准予作为不交税收入,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第三款规则,归入预算办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安排依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联系收到的由财务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务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交税收入,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门还有规则的在外.本条所称财务性资金,是指企业获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务补助,补助,借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务专项资金,包含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撤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含企业按规则获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出资,是指国家以出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则相应添加企业实收本钱(股本)的直接出资。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二条规则,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获得钱银性财物或非钱银性财物,但不包含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本钱.第八条规则,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别离下列状况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今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丢失的,确以为递延收益,并在承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作的相关费用或丢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依据上述规则,贵公司获得的出售再生资源所退增值税应交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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