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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2年9月到江夏东湖路学校食堂做厨师工作(私人承包,主要是为幼儿园做午餐)2013年开年食堂被学校收回、我留下继续上班(13年2月13号上班)没签合同13年8月份才签合同没买社保说是补偿300元一月随工资一起发,15年学校和幼儿园分开,又留在幼儿园工作至18年8月份期间一直没买社保。18年9月1号幼儿园把我交给劳务派遣由劳务派遣和我签合同到19年8月31号,但是8月3号就通知辞退我、我5号就去办理了辞退手续、请问我提出什么赔偿

湖北省-武汉市 合同纠纷 2019-08-23 20:10:37
用户:151*****198
律师回复(3)
  • 回复于2019-08-23 20:12:45

    您好,那您这边每月工资怎么发放的,有流水没有,如果有的话可以主张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 回复于2019-08-23 20:25:48

    有工作的证据吗?可以申请仲裁

  • 回复于2019-08-23 20:37:16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对方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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