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在市区城区路段无道路标识的十字路口驾车行驶,与右侧驶来的拖拉机发生碰撞,致使我方车辆右后门报废,双方均是直行。交警出具认定书判我全责,套用条例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也就是所谓的让右原则,这合理吗?我方无任何违法行为,且当时车速较慢,可对方有多项违法行为:1、当地对于拖拉机驶入城区的路口有明确的禁行标识,对方属于闯禁行;2、对方车辆的检验合格已过期,车辆属于脱检状态;3、发生事故时,对方车辆处于未悬挂车牌状态。以上违法行为均有现场图片佐证,这种情况责任应该怎么划分才是正常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交通事故
2026-09-20 15: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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