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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于2026-08-27 11:31:36
1、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不能只罗列法条,必须把法条内容与案件事实结合起来写。比如引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就要写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实务中,如果仅写“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不说清楚被告人的具体表现,容易让人看不懂裁判逻辑,上诉或申诉时也容易被挑毛病。 3、建议你核对该份判决书是否在“本院认为”里遗漏了事实认定表述,若有问题,可以依法向原审法院申请补正裁定或通过上诉、再审程序主张权利。
回复于2026-08-27 12:10:26
你好,可以不罗列法条,在文末统一附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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