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投保商业意外伤残保险,2024年2月4日意外摔伤,确诊为T12胸椎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大于1/3)、椎体爆裂性骨折,已行后路切开复位+钉棒系统内固定手术,术后完成内固定取出,伤情完全符合国家《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十级伤残标准。
本次由保险公司单方委托铜仁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报告,仅依据2013版《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保险行业标准)进行评定。该标准存在条款重大缺失:通篇仅对颈椎、腰椎骨折有伤残规定,完全未设置胸椎骨折的对应评定条款。鉴定机构只能强行套用腰椎骨折条款类推,最终以腰部活动度丧失比例不足为由,出具未达伤残等级的鉴定结论。保险公司拒绝按意外伤残赔付。
湖北省-武汉市
合同纠纷
2026-05-29 14:3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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