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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于2026-05-04 13:11:41
你好,这个情况涉及抚养权变更和抚养费两个问题。第一,关于抚养权,孩子从24年1月起实际与对方共同生活已超过两年,法院在变更抚养权时会重点考虑孩子实际生活状况和意愿,对方主张变更有可能得到支持。第二,关于抚养费,对方要求你支付24年1月至今的抚养费,法律上依据不足。因为原判决确定孩子由你抚养,24年起的抚养费应由实际抚养方自行承担。如果对方提起变更诉讼,你可以主张将孩子实际随其生活期间的抚养费用与对方之前未付的800元/月抚养费相互抵扣。建议先把离婚判决书、孩子随对方生活的证据整理好,必要时可以提起反诉要求对方补足之前未付的抚养费。如果具体情况比较复杂,可以联系我再详细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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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于2026-05-04 13:14:32
关于您提到的情况,有以下几点建议: 1. 对于对方未支付抚养费的问题,虽然您之前没有索要,但对方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您可以收集相关证据,比如之前的离婚协议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支付拖欠的抚养费。 2. 关于孩子抚养权变更,孩子愿意去对方那里生活,且已经实际在对方处生活一段时间,法院在判决抚养权时会考虑孩子的意愿和生活现状等因素。您可以与对方协商,争取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协商不成,再通过诉讼解决。 3. 对于对方要求您支付抚养费的问题,如果孩子在对方处生活,且对方有抚养能力,您之前没有支付抚养费也是合理的。但如果孩子以后回到您这里生活,您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支付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