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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汕尾市城区 在环卫局上班,做处理站操作员的,工作了六年,本来是环卫局负责这个项目的,然后交给了第三方公司负责,新公司劳动合同刚签一个半月,被炒鱿鱼,理由是不负责任,但是责任不在工作范围内,就直接叫不用来上班了,这个情况能赔多少钱

广东省-汕尾市 劳动争议 2026-02-15 00:46:57
用户:189*****330
律师回复(5)
  • 成思亮律师

    月帮助89人

    回复于2026-02-15 03:20:53

    你好。合同可以发来看一下么

  • 周一律师

    月帮助838人

    回复于2026-02-15 09:20:16

    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12个月工资

  • 刘蓉律师

    月帮助1749人

    回复于2026-02-15 09:27:03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等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 马雪玲律师

    月帮助1109人

    回复于2026-02-15 14:29:04

    明确拒绝,对方表示辞退,你可以要求支付你辞退赔偿金2N,具体可以私信联系指导你怎么做,可以代写文书准备资料仲裁。

  • 时龙律师

    月帮助2452人

    回复于2026-02-15 14:45:18

    这种情况属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要求支付赔偿金,金额为 12 个月的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该员工工作六年,故赔偿金应为 12 个月工资,月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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