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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于2026-01-15 09:08:03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 100 条第 2 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查封、扣押,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顺手给个五星好评,如还有其他疑问需要解答可点头像详细咨询,我将会给予你更全面细致的解答。有什么不明白的也可以继续对我进行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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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于2026-01-15 14:09:33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 年修订版)第 100 条第 2 款规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药品在销售前或者进口时,应当指定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销售或者进口:(一)首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药品;(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生物制品;(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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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于2026-01-15 20:48:40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100条第2款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设置或者指定的药品专业技术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药品。这一规定是为了确保药品监管的公正性和独立性,防止利益冲突影响药品监管工作的正常开展。 如果发现有违反该条款的情况,可以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上级监管部门进行举报。监管部门会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同时,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比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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