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理解您的情形,以下几点供您参考:
1. 股权转让后法人未变更,但对外往来款仍由原法人承担。一般情况下,公司债务与个人往来应区分,优先以公司名义进行清偿,避免个人对公司债务的混同承担。
2. 若您作为个人对公司有往来,建议尽快以书面形式明确债务性质、金额、还款计划,并签署债务清偿协议,避免未来产生混同争议。
3. 对于您拒绝把往来款低价转给公司,是否影响交易,需要看原股东协议、公司章程及相关债权债务安排。可以考虑以市场价或按账面余额进行清算,避免在股权转让时产生隐性冲突。
4. 建议尽快完成法人变更登记,避免对外交易时因法人信息不一致引发法律风险,同时注意与债权人沟通并备案。
5. 若公司在转让时存在未清偿债务,应与对方尽量协商设定清偿条款,必要时寻求律师介入进行债务重组或分配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