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赵桂敏(女)和曹国利(男)八十年代结婚以后, 单位给分配一套住房,50平,使用权(男方姓名)。结婚第二年,因为女方得了大脑炎并伴有手脚不灵敏 (有二级残疾人证),不能生孩子,没过几年就离异。 男方离异后又结婚,生育一个男孩。
2、瓦房店法院在离婚协议书上判定:房子暂由女方居住,待死后归还男方。 目前房子还没有购买产权。
3、突然,男方因病,在2024年去世。
女方请求:自己已67岁,年老且丧失自我生活能力,需要雇人照顾,经济很困难。
1、希望房子购买产权后,房子归己所有。如果不成,起码得到一半产权。
2、如起诉,被告人现在应该是谁?男方二婚妻子姓名,住址,联系方式都不知道。还需要死亡证明?
辽宁省-大连市
婚姻家庭
2025-12-20 21:2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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