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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2日,原告在位于迁安市永顺街道君和广场1810室的住宅内,遭遇六名男性非法闯入住宅,其不仅对原告实施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毁灭证据的行为,还对原告进行强制猥亵,严重侵害原告的人身权利与住宅安宁权。事发后,原告立即拨打110报警,迁安市公安局及时出警处置,并依法留存了完整的出警记录及现场执法录像,前述证据是还原事件真相、认定侵权事实的核心依据。 原告就自身遭遇的严重侵权事件向相关部门提出调查诉求后,被告滦州市公安局于2025年11月20日向原告出具《告知》,以“反映情况不属实”为由径直驳回原告的合法诉求。但被告作出该《告知》前,未履行任何法定调查职责:既未依法调取迁安市公安局留存

湖北省-武汉市 行政纠纷 2025-12-13 18:21:21
用户:192*****733
律师回复(2)
  • 吴亮律师

    月帮助5341人

    回复于2025-12-13 18:26:23

    滦州市公安局未调查就驳回诉求不合法。原告可先与滦州市公安局沟通,要求其依法调查并重新作出处理决定。若沟通无果,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告知》并责令重新调查;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告知》,并判决滦州市公安局依法履行调查职责。

  • 时龙律师

    月帮助4721人

    回复于2025-12-13 18:35:10

    被告滦州市公安局未履行法定调查职责便径直驳回诉求的做法不合法。原告遭遇的非法闯入住宅、强制猥亵等行为涉嫌违法犯罪,迁安市公安局留存的出警记录及现场执法录像等关键证据应被调取审查。滦州市公安局应依法重新展开全面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对案件进行正确定性与处理,若构成犯罪需依法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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