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帮助2931人
回复于2025-12-09 15:26:17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等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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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于2025-12-09 17:22:26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合同变更需双方协商一致,因总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存在问题,你未签订,公司不能强制你离开总公司。你有权要求总公司提供纸质盖章文件,说明退回原因及分公司后续安排。维权时应注意保留好竞聘资料、邮件记录等证据,与分公司沟通时需理性表达诉求,明确自身权益。分公司应优先与你协商安排合适工作,而非直接辞退。若分公司无正当理由辞退你,属于违法辞退,你可根据工作年限,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分公司或总公司主张赔偿金,即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一个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