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没有直接对“非法集会”和“非法组织”作出明确定义,但根据相关条款及其他法律法规可推断其含义。
关于“非法集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结合《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非法集会可理解为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集会活动。
对于“非法组织”,《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以及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由此可知,非法组织是指未经合法注册登记,或者被依法取缔、撤销登记后仍继续活动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