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请求:
1.判令自起诉状送达之日起解除原、被告2025年8月7日成立的断桥铝阳台窗定作合同;
2.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已付款10000元,并另行适用定金罚则再支付3283元,合计13283元;
3.判令被告赔偿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停工、窝工、材料受潮及另行采购价差等损失3500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事实与理由:
2025年8月7日,原告与被告(经店员苏兴辉经办)约定,由被告为原告定制并安装总价款为人民币16413元的断桥铝阳台窗。原告于当日及同年8月23日,分两次向被告店员苏兴辉共计支付款项10000元,双方事实合同关系成立。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存在多项严重违
广东省-茂名市
合同纠纷
2025-10-21 19: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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