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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于2025-10-09 13:01:11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财产损失计算】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 适用解释:该条款是主张财产损害赔偿的核心依据。车辆因事故导致的维修费用属于直接损失,而折旧费(车辆贬值损失) 作为因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价值降低,属于“其他合理方式计算”的损失范畴。因此,在法律上存在主张折旧费的可能性。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赔偿范围】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 适用解释:该条文明确列举了交通事故中可赔偿的财产损失类型。虽然其中未直接列明“折旧费”,但司法实践中,对于新车或使用时间较短的车辆,因其在事故中遭受结构性损伤导致价值显著贬损的,法院通常会参照上述法律规定,将折旧费视为一种合理的财产损失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