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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当前合同为上海公司的长期合同/不定时工作制/上班地点为上海及浙江,作为上海办事处的员工。 当前企业企图通过逼退等方式,不进行赔偿让员工自行离职,近期单方面强迫我去浙江工厂上班(未提供书面文件)。 并针对考勤,对我发出书面警告(6月迟到1次6分钟,但是下班时间延迟30分钟,7月同理;8月有3次迟到十几分钟,但是延迟60-90分钟下班,和两次下班漏打卡),警告单未签字,因为是不定时工作制。 我该如何应对接下来他们的手段,已知会有逼迫签字/关闭打卡功能/强行回收电脑等手段。

上海市 劳动争议 2025-10-08 16:19:24
用户:131*****010
律师回复(5)
  • 时龙律师

    月帮助4862人

    回复于2025-10-08 16:21:21

    面对企业逼退行为,应首先收集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等证明劳动关系及企业逼迫行为的证据。对于企业单方面变更工作地点可不予接受,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并留存凭证。不定时工作制下企业以迟到为由发警告单通常需有明确规章制度及合理依据,若不合理可拒签。若企业采取关闭打卡功能、强行回收电脑等手段,可能构成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可作为违法证据。后续可与企业协商,协商不成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护权益。

  • 曹光顺律师

    月帮助358人

    回复于2025-10-08 16:22:22

    你好,公司的警告单不影响的,注意收集单位辞退的证据。单位是否按照规定为你交社保并及时支付工资?

  • 梅露淋律师

    月帮助2357人

    回复于2025-10-08 20:23:26

    这种情况,建议您准备好劳动仲裁申请书、你的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信息截图、证据材料,直接去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主张。

  • 刘蓉律师

    月帮助2935人

    回复于2025-10-08 20:40:08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等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 马雪玲律师

    月帮助1516人

    回复于2025-10-09 08:33:54

    这属于变相辞退,也属于辞退,可以要求被辞退的双倍赔偿金,不要自己离职、签字即可,没签署合同的双倍工资,以及处理社保问题,点击头像可以图文咨询,可以把证据发给我帮你整理材料起诉,私信详细沟通以追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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