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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是幼儿园主办者,我的幼儿园在办园8年期间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未批准发证,之前一直在正常完成任务履行教育局发布的工作任务和考核,我想维权因教育局不作为,对我有直接的经济损失,伤害了我依法享受国家补助的权益,请问是否合理,能得到法律支持

湖北省-武汉市 行政纠纷 2025-10-04 22:31:37
用户:199*****456
律师回复(3)
  • 刘蓉律师

    月帮助2876人

    回复于2025-10-04 22:32:10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等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 时龙律师

    月帮助4721人

    回复于2025-10-05 09:32:36

    这种维权主张有一定合理性,可能得到法律支持。若幼儿园已按规定提交办学许可申请材料,教育局无正当理由未批准发证,构成行政不作为,由此给幼儿园主办者造成经济损失、影响其享受国家补助权益的,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要求教育局履行职责并赔偿损失。

  • 吴亮律师

    月帮助5341人

    回复于2025-10-09 21:16:13

    你维权有一定合理性。教育局若有职责却未依法批准发证,导致你损失和无法享受补助,可能构成不作为。你可先收集办园期间按要求完成任务、教育局未发证等相关证据,然后与教育局沟通,要求其说明不发证原因并解决问题。若沟通无果,可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教育局履行职责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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