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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目的地饲养场在接收畜禽后3日内未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情形,请问针对“未向所在地(非启运地)……报告”的处罚依据为何部法律及具体条款项。 谢谢!

湖北省-武汉市 其他 2025-09-24 19:00:59
用户:189*****177
律师回复(3)
  • 吴亮律师

    月帮助6735人

    回复于2025-09-24 19:04:45

    针对目的地饲养场接收畜禽后3日内未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情形,处罚依据是《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该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解决方案是先责令饲养场限期改正,若逾期不改就按规定罚款。

  • 时龙律师

    月帮助6134人

    回复于2025-09-24 19:06:48

    处罚依据为《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第五十条规定,这种情形应依照《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动物防疫法》第七条规定了从事动物饲养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并承担相关责任,可作为具体处罚的参考条款。

  • 刘敏律师

    月帮助395人

    回复于2025-09-25 11:47:08

    这个法条本身就规定的报告机关和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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