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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于2025-09-24 19:04:45
针对目的地饲养场接收畜禽后3日内未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情形,处罚依据是《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该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解决方案是先责令饲养场限期改正,若逾期不改就按规定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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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于2025-09-24 19:06:48
处罚依据为《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第五十条规定,这种情形应依照《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动物防疫法》第七条规定了从事动物饲养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并承担相关责任,可作为具体处罚的参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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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于2025-09-25 11:47:08
这个法条本身就规定的报告机关和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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