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我们开了餐饮店,合伙人又自己单开一个一样的店,这属不属于损害合伙人利益

湖北省-武汉市 合同纠纷 2025-09-23 10:15:26
用户:155*****767
律师回复(5)
  • 时龙律师

    月帮助6237人

    回复于2025-09-23 10:15:46

    这属于损害合伙人利益的行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若违反此规定,其收益应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还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段双阳律师

    月帮助91人

    回复于2025-09-23 10:17:3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若合伙人违反此规定,给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刘蓉律师

    月帮助3660人

    回复于2025-09-23 10:20:24

    你好!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提交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双方的身份资料。

  • 吴亮律师

    月帮助7784人

    回复于2025-09-23 10:21:52

    合伙人自己单开一样的店很可能损害其他合伙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相竞争的业务。若合伙协议有相关约定,可按协议追究其违约责任;没约定的,可与对方协商,要求停止该行为并赔偿损失。协商不成,可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维护权益。

  • 梅露淋律师

    月帮助3106人

    回复于2025-09-23 11:56:05

    这个要看你们的合伙协议是怎么约定的

相关咨询

免费发布咨询,快速获取律师解答 立即免费咨询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
帮助

我的订单

联系客服

关闭

恭喜你!

获得咨询现金券

可用于深度咨询律师
正在追问律师
发送(剩余0次)
正在回复155*****767
发送
检测到您的本次回答存在暴露个人联系方式行为,继续提交该内容会转入人工审核,一旦审核成立您的账号将被系统锁定。是否继续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