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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于2025-09-13 09:44:57
根据《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法院应当查明虚假陈述与原告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导致原告损失的其他原因等案件基本事实。被告可举证证明原告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的风险等其他因素所致,从而减轻或免除责任。因此,原告在论证时虽一般无需主动证明不涉及系统性风险,但需关注被告是否以此抗辩,同时应主要论述未披露行政处罚行为如何导致其投资损失,如证明该行为对股价的影响、自身基于对未披露信息的信赖进行了交易并产生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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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于2025-09-13 18:23:23
在论证投资损失与未披露行政处罚间的损失因果关系时,通常需要讨论是否涉及系统性风险。因为系统性风险可能影响股价,干扰因果关系判断。若能证明不存在系统性风险,能更有力证明损失由虚假陈述导致。主要论述内容是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买入相关证券,在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产生损失,且该损失与虚假陈述有直接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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