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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法虚假陈述中,我如果作为原告,在论证因果关系中,原告在论证投资损失与未披露行政处罚之间存在损失因果关系时需要去讨论关于本案不涉及系统性风险的问题吗(如果不用的话主要是去论述什么呢)

广东省-深圳市 其他 2025-09-12 22:08:17
用户:134*****265
律师回复(2)
  • 时龙律师

    月帮助6930人

    回复于2025-09-13 09:44:57

    根据《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法院应当查明虚假陈述与原告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导致原告损失的其他原因等案件基本事实。被告可举证证明原告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的风险等其他因素所致,从而减轻或免除责任。因此,原告在论证时虽一般无需主动证明不涉及系统性风险,但需关注被告是否以此抗辩,同时应主要论述未披露行政处罚行为如何导致其投资损失,如证明该行为对股价的影响、自身基于对未披露信息的信赖进行了交易并产生损失等。

  • 吴亮律师

    月帮助6621人

    回复于2025-09-13 18:23:23

    在论证投资损失与未披露行政处罚间的损失因果关系时,通常需要讨论是否涉及系统性风险。因为系统性风险可能影响股价,干扰因果关系判断。若能证明不存在系统性风险,能更有力证明损失由虚假陈述导致。主要论述内容是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买入相关证券,在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产生损失,且该损失与虚假陈述有直接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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