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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复兴区金泽苑二期的经济适用房,2017年从个人手里买过来,已更名,今年通知办房产证,说更名后的的房子有债权费,债权费为27000元,通过查阅这房子并没有抵押,贷款之类的债权。这钱应该缴吗?

河北省-邯郸市 其他 2025-09-03 16:54:38
用户:156*****000
律师回复(4)
  • 梅露淋律师

    月帮助3195人

    回复于2025-09-03 17:12:49

    这个钱不应当缴纳,没有依据

  • 易磊律师

    月帮助3331人

    回复于2025-09-03 18:19:48

    不存在什么债权费让对方拿出相应的凭据

  • 时龙律师

    月帮助7717人

    回复于2025-09-04 15:35:42

    如果房屋不存在抵押、贷款等债权情况,且不符合经济适用房更名的法定收费情形,那么该 “债权费” 缺乏法律依据,你有权拒绝缴纳。

  • 吴亮律师

    月帮助7554人

    回复于2025-09-04 18:45:41

    首先得确认让交债权费的主体和依据。若没有抵押、贷款等债权,对方又拿不出合理收费依据,这钱可以先不缴。你可要求对方提供收费的文件或合同约定,证明这债权费的合理性。若对方无法提供,你有权拒绝缴纳。若对方以此为由不给办房产证,可通过向法院起诉等方式维护自己权益,要求按规定办理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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