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折现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以下法律法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五条: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年休假,但需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含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折算未休年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注意事项:
若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用人单位可只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无需额外支付300%的工资。
离职时未休完的年假,需按比例折算工资,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
仲裁时效为1年,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申请劳动仲裁。
建议劳动者在涉及年假折现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考勤记录、工资条、书面通知等),并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