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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总部在国内,香港设分公司,任职香港公司出纳,在职其间公司用本人个人资料开设网上银行编码器及把编码器送回总部供国内出纳使用,离职后已向香港分公司提出取消继续使用由本人个人资料所开出的网上银行编码器,但公司仍继续使用,请问可提告吗?? 及有什么手续??

广东省-深圳市 侵权维权 2025-08-31 14:09:27
用户:136*****009
律师回复(4)
  • 韩瑞律师

    月帮助632人

    回复于2025-08-31 14:13:59

    这种情况下起诉公司要求停止使用

  • 吴亮律师

    月帮助4236人

    回复于2025-08-31 14:15:18

    可以提告。公司在你离职并要求取消后仍使用你资料开的网银编码器,侵犯你权益。手续上,先收集证据,像你要求取消使用的聊天记录、邮件等,证明你已提出要求公司还继续用。接着写好起诉状,明确诉求,去有管辖权法院立案。之后等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 刘蓉律师

    月帮助3091人

    回复于2025-08-31 14:28:10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等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 时龙律师

    月帮助5259人

    回复于2025-08-31 16:37:28

    可以提告。公司未经同意继续使用离职员工个人资料开设的网上银行编码器,可能侵犯个人信息权益。可先收集离职证明、要求公司停止使用的沟通记录等证据,然后与公司协商,若协商无果,可向香港相关数据保护监管机构投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停止使用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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