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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27日离婚,由男方抚养,2020年十一月五号女方全权委托律师要求孩子变更抚养权并支付1000抚养费,当时疫情原因加上再婚有了小孩经济紧张,加上孩子出生也上的女方户口(说是拆迁女儿可以分一套房),就民事调解协议女儿由女方抚养,不给抚养费。2025,6月24号女方发微信要求给娃儿改姓名,没同意,本来孩子没跟我,现在也不跟我亲,加上平时微信上打视频发语音女方经常拒接。现在被告又以对原告漠不关心,从未支付抚养费和探望为由起诉变更姓名,并且支付之前54个月的抚养费54000和之后每月的2000元,这种情况法官会怎么判?

湖北省-武汉市 婚姻家庭 2025-08-29 17:25:04
用户:173*****993
律师回复(4)
  • 梅露淋律师

    月帮助3348人

    回复于2025-08-29 17:27:14

    如果之前协议写不用支付抚养费,之前的可以不给,但现在开始到18周岁的抚养费需要支付

  • 吴亮律师

    月帮助7056人

    回复于2025-08-29 17:28:06

    关于改姓名,需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女方单方起诉难获支持。支付之前抚养费,因调解协议约定不给,女方主张难成立。之后抚养费,若女方能证明抚养孩子成本增加、经济困难等,法院可能酌情判男方适当支付,但不一定是每月2000元。建议收集调解协议、女方拒接沟通等证据,积极应诉说明情况。

  • 时龙律师

    月帮助7751人

    回复于2025-08-29 17:42:53

    法官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不同判决。对于变更姓名诉求,因改姓需父母协商一致,若无特殊情形,法院通常不会支持;对于抚养费诉求,虽然此前调解协议未约定抚养费,但抚养子女是法定义务,法院可能会综合子女实际需要、双方负担能力等因素确定是否支持及具体数额,关于此前 54 个月抚养费,若未过诉讼时效,也有被支持的可能。

  • 刘蓉律师

    月帮助4160人

    回复于2025-08-29 17:52:20

    你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 第四十九条规定:“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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