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27日离婚,由男方抚养,2020年十一月五号女方全权委托律师要求孩子变更抚养权并支付1000抚养费,当时疫情原因加上再婚有了小孩经济紧张,加上孩子出生也上的女方户口(说是拆迁女儿可以分一套房),就民事调解协议女儿由女方抚养,不给抚养费。2025,6月24号女方发微信要求给娃儿改姓名,没同意,本来孩子没跟我,现在也不跟我亲,加上平时微信上打视频发语音女方经常拒接。现在被告又以对原告漠不关心,从未支付抚养费和探望为由起诉变更姓名,并且支付之前54个月的抚养费54000和之后每月的2000元,这种情况法官会怎么判?
湖北省-武汉市
婚姻家庭
2025-08-29 17:2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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