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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社保挂靠代缴 1)用人单位没有《社保代缴请愿书》与《代缴证明》,并未履行任何的告知义务。 2)代缴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合法代缴(单位主体为一个);第二种是违法代缴(单位出现两个主体)。 若存在第二种代缴,对义务人(责任主体)认定又有两种: a. 如果是用人单位委托代缴,要求代缴公司名义代缴,那么该社保挂靠行为的义务人就是用人单位。 b. 如果用人单位委托代缴,并要求使用用人单位名义代缴,而代缴公司未按用人单位要求,使用代缴公司名义代缴,那么该行为的义务人就是代缴公司。 是否要侵害事实与义务人身份都要确定了才可诉讼立案?权利人是否通过劳动仲裁或社保稽核调查确定?

广东省-深圳市 劳动争议 2025-08-18 12:55:31
用户:131*****049
律师回复(4)
  • 张牡律师

    月帮助22人

    回复于2025-08-18 15:07:18

    你好请问你好请问你的你好,请问你的诉求具体是什么呢劳动纠纷当然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社保费用可以向税务局反映的。你好,请问你的诉求具体是什么呢劳动纠纷当然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社保费用可以向税务局反映的。

  • 缪春艳律师

    月帮助34人

    回复于2025-08-18 15:20:49

    社保挂靠代缴是违法的

  • 时龙律师

    月帮助5259人

    回复于2025-08-18 17:03:10

    诉讼立案通常需要有明确的被告和具体的事实、理由,但不要求侵害事实完全查明和义务人身份绝对确定,只要有初步证据证明存在相关事实和明确大致的义务人即可立案。权利人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社保稽核调查来帮助确定侵害事实和义务人身份,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用户追问2025-08-18 18:18:00
    是的,还是要认定侵害事实与义务人(责任主体),然后再去诉讼立案会更好一些。 目前,稽查处理意见书只是对侵害事实做认定,要求清退和补缴,没有明确责任主体。因为本人已涉及到社保损失,如:退回了失业补助金,还有未领失业金,以及清退个人社保缴纳部分的金额。 有两方面考虑:一方面是诉讼时效计算,当事人仅知晓存在挂靠关系,但未确定具体责任主体。此时,诉讼时效尚未算起。 当权利人通过后续调查确定具体用人单位或代缴公司时,诉讼时效从该日起算。 另一方面,如果去法院诉讼立案,有可能诉讼会被驳回,没有被驳回,也是法院要求稽查重启,稽查科去调查。因为社会上有很多代缴,那些代缴公司一般是承担了风险的。此时所提交的立案文书以及材料可能需要支付保管费吧?也是一种浪费呀。 社保挂靠补缴期间,本人不能正常就业,因为医保补缴是需要增员补缴,然后减员。如果因为就业处于正常参保状态,原单位是无法补缴的。或是原单位补缴故意拖延,新单位也是无法正常参保的,可能面临辞退的风险。 律师,我的这种情况,可以在诉讼中请求补缴期间用人单位工资赔偿吗?
    律师回复2025-08-18 18:18:59
    可以要求
    用户追问2025-08-18 18:31:35
    谢谢律师耐心答复! 这么说,我只要摧稽查科,确定责任单位。之后我就可以不用那么紧张的去催了,最后要求稽查科再出具一个结案通知书。主要是考虑到其他社保在做虚拟劳动关系建立、补缴、还有解除的过程当中,如果没有解除劳动关系设置的话,去到新单位也是无法参保的, 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如果我现在去就业的话,那么我的隐私可能会被泄露有可能会被原单位他们知道,我在哪家公司工作,然后会有恶意攻击的可能。 那如果他们故意拖延,我这边再去法院立案诉讼,到判决下来,又是拖一到两年,法院会支持拖延和判决这段时间的损失吗?
    律师回复2025-08-18 18:32:10
    具体判决是否支持,以实际证据为准
    展开全部4条回复
  • 刘蓉律师

    月帮助3091人

    回复于2025-08-19 11:27:30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等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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