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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委托人(被保险人/驾驶员):胡明超/杨显朋乙方(伤者):李丹 上列当事人于2025年03月20日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责任认定书号: 1100833)号,被保险人车牌号:京ENZ220。交警认定责任为胡明超/杨显朋全部责任,李丹无责任。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主持调解,同时承诺按照协议书约定及时履行各自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否则自愿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一、损失明细 各方当事人确认交通事故乙方损失明细如下: 本案人伤有关损失全部费用5007.8

北京市-市辖区 交通事故 2025-08-05 10:05:48
用户:151*****374
律师回复(2)
  • 吴亮律师

    月帮助4650人

    回复于2025-08-05 10:11:48

    根据描述,此次事故责任明确,胡明超/杨显朋负全责。既然各方委托保险公司调解且确认乙方损失5007.8元,那么胡明超/杨显朋应按协议让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若保险足够赔付,由保险公司直接给李丹;若不足,胡明超/杨显朋需补足差额。各方都应遵守协议,不然要担法律后果。

    用户追问2025-08-05 10:12:55
    协议没有问题哈,我只想咨询这个
    律师回复2025-08-05 11:34:28
    没有问题
    展开全部2条回复
  • 刘蓉律师

    月帮助2935人

    回复于2025-08-05 11:45:56

    你好!交通事故由交警定责。导致人身伤害的须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提交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身份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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