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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通过中介花九千人民币到俄罗斯务工,合同期2年1年可以回一次国,2月18号到了俄罗斯开始没有相应的工作,就去干别的工作,后来有相应的工作也不让你干,就叫你干别的工作,直到5月18号又叫我干我的本职工作,就和管理人员发生口角,就叫我到办公室报备就开始不记工了,那算不算辞退?我就跟他们说既然不让我上班那我就要回囯,开始索要一万元的回国费用,协商末果,直到有一天感到身体不适,去医务室检查,发现心脏有问题,医生才强制让回国,从开始到回国花了15天。回来时去时该报销的费用都没报,加班的费也没算。请问我有那些权益可以争取。

湖北省-武汉市 劳动争议 2025-08-04 08:43:33
用户:189*****383
律师回复(3)
  • 吴亮律师

    月帮助4236人

    回复于2025-08-04 08:47:34

    从描述看,单位不让记工有辞退嫌疑。你可争取多项权益,首先,要求报销去时应报费用和支付加班费用;其他,因单位原因导致工作安排异常,可协商补偿;再次,回国强制要求支付一万元不合理,可要求返还;最后,若认定辞退,可按工作时长主张经济补偿。建议先与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

  • 时龙律师

    月帮助5259人

    回复于2025-08-04 09:36:56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你可据此确定适用法律,若未被合法辞退,可争取恢复劳动关系或获得赔偿金,还可要求中介报销应报费用、支付加班费,可通过与中介协商、向相关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等方式维权。

  • 刘蓉律师

    月帮助3091人

    回复于2025-08-04 10:47:36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等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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