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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现在是怀孕中,因孕反不舒服请假在家,6月份因不清楚要开病假证明,所以自己以事假交了本月的保险费用,7月份开了证明,但学校未说明要我有连续一月的病假证明,只开了3个周的,是因为7月要补6月的假条,顺便来了一个,第二周去复查,第三周没有去补假条,第四周正好产检,现在要求补缺少的一周的证明,现在补不出来,公司又要求我自己交全额保险,这种情况我应该怎么处理?

湖北省-武汉市 劳动争议 2025-08-01 14:53:49
用户:135*****930
律师回复(4)
  • 蒋博律师

    月帮助106人

    回复于2025-08-01 14:56:32

    这种情况公司已经侵犯了你的权益,可以保留好相关证据去申请仲裁或投诉。

  • 吴亮律师

    月帮助7546人

    回复于2025-08-01 14:56:57

    首先,公司要求您自己交全额保险不太合理,怀孕职工在病假期间,公司应按规定缴纳社保。您可先和公司友好沟通,说明情况,解释 7 月缺一周证明的原因。若沟通不成,收集好请假记录、产检报告等能证明您怀孕及请假合理的证据,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权益。

  • 时龙律师

    月帮助7564人

    回复于2025-08-01 20:17:02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依法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即使你请假存在手续不完善的情况,公司也无权要求你缴纳全额保险,你可先与公司协商,要求其按规定缴纳社保,若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 刘蓉律师

    月帮助4156人

    回复于2025-08-02 10:09:06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等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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