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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临高板厂总投资180万元。2020年9月,该厂再增股60万元,分别为倪德文增股40万,倪文雄增股10万,其他两人增10万,总投资增至240万元。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临高板厂由这240万元对应的股东负责管理。 2021年3月1日起,临高板厂租给倪德文,租期至2024年3月,每年租金50万元,3年租金共计150万元,已全部分给上述240万元对应的股东。 倪某某2020年9月增股40万,按临高板厂每年租金50万,租金三年150万,每年分红83333元,三年总分红24万9仟9百9拾9元。 倪某某2020年9月增股10万,按临高板厂租金50万

湖北省-武汉市 合同纠纷 2025-07-30 19:23:03
用户:173*****572
律师回复(3)
  • 刘蓉律师

    月帮助4127人

    回复于2025-07-30 19:24:43

    你好!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提交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双方的身份资料。

  • 吴亮律师

    月帮助8575人

    回复于2025-07-30 19:27:40

    倪某某增股10万,按每年租金50万算,其占股比例为10÷240。则每年分红为50万×(10÷240)≈20833元,三年总分红约62499元。若股东间对分红有其他约定,按约定处理;没约定就按上述比例分。若有纠纷,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走诉讼途径。

  • 时龙律师

    月帮助7705人

    回复于2025-07-31 09:05:35

    从所述情况看,倪德文(增股 40 万)、倪文雄(增股 10 万)等股东在 2021 年 3 月 1 日起的租赁期内,按增股比例分得租金分红(如 40 万对应三年约 25 万、10 万对应三年约 6.25 万),该分配方式符合股东按出资比例享有收益的一般原则,在无特殊约定情况下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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