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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于2025-07-28 11:00:43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以下是不同情形下的具体分析: 正常辞职 提前通知辞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或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在劳动者离职时一次性付清工资。 未提前通知辞职:如果劳动者未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就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仍需在劳动者离职时结清工资。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工资。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存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形,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签的,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期满之日一次性付清工资。 特殊地区规定 广东省:《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深圳市:《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可以在约定的支付日期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