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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7女生职高学生,暑假去餐饮店干暑假工,老板让我干厨房打杂,刚开始说招聘暑假工工资2000,干10个小时,早上10点上班,中途有两个小时休息时间,晚上10点下班。我从7.10开始上班截止7.25日上晚上下班时间有一大部分超过十点,7.26日老板娘说我的晚上下班时间改为10:30,下午上班时间改为4:30,并且我问他超过十点的时间算不算加班,他说不超过一小时不算加班。刚开始的几天,他嫌我吃饭慢,说吃饭时间不算在上班时间,他一开始没有准确说明吃饭的时间不算上班时间,一周前跟我服务员加兼前台收银的员工辞职,他的活就落在了我的身上,我现在从一个职务变为了四个职务,厨房打杂,前台收银,服务员,刷碗工。

山东省-潍坊市 劳动争议 2025-07-27 00:17:19
用户:183*****268
律师回复(3)
  • 吴亮律师

    月帮助7056人

    回复于2025-07-27 00:21:22

    老板的做法有多处不合理。首先,工作时间延长、增加工作内容却无相应补偿不合理,且未明确吃饭时间不算上班也不对。超过约定下班时间应算加班。你可先和老板协商,明确加班工资、恢复原工作内容,保留好上班记录等证据。若协商不成,可去劳动监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 时龙律师

    月帮助7751人

    回复于2025-07-27 09:38:42

    17 岁职高学生属于未成年工,受法律特殊保护。用人单位安排你每日工作超 8 小时,超出部分应算加班并支付相应加班费。未经协商擅自变更工作内容,增加工作职务也不合法。你可收集证据,如工作记录、考勤记录等,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维权。

  • 刘蓉律师

    月帮助4160人

    回复于2025-07-27 12:49:30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等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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