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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0月25號透過台胞游先生介紹大陸福清媒婆夏姐,介紹我老婆二婚吳女士兩人認識兩天 29號結婚見兩次面,彩禮78,000,黃金紅包15,000, 結婚後11月老婆才跟我說他有外債200,000,辦理台灣入台證之後,3月23號去廈門接她,24號在金門過了一夜,25號進入台灣,,4月15號他跟我說我要去親戚那邊打工上班,假日休息日才回家跟我相處生活,一言不合我不同意,他就說要離婚,後面17號到4月22號他過去親戚家那邊住23號回來24號又去親戚家那邊住之後就回去大陸了,後面他說過來台灣了想離婚。想問彩禮有機會返還多少

福建省-福州市 婚姻家庭 2025-07-25 01:30:02
用户:926*****1
律师回复(5)
  • 吴亮律师

    月帮助7035人

    回复于2025-07-25 01:35:42

    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双方结婚时间短且共同生活少,彩禮有机会返还。您这情况,结婚数月,女方实际共同生活时间不多就要离婚,彩禮78000元和黄金红包15000元大概率能争取部分返还。可先和女方协商,阐明法律规定和自身诉求;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返还比例。

  • 时龙律师

    月帮助6328人

    回复于2025-07-25 07:13:3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若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彩礼返还需看是否共同生活等情况。你与女方结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女方提出离婚,彩礼有可能部分返还,具体返还比例可参考当地司法实践,如结合共同生活时长等因素,一般此类情况可能返还彩礼总额的 30%-50% 左右,但最终数额需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定。

  • 刘敏律师

    月帮助399人

    回复于2025-07-25 08:39:25

    协商不成可以去法院起诉。

  • 任淑萍律师

    月帮助568人

    回复于2025-07-25 08:49:18

    您好,可以要求返还一部分。

  • 刘蓉律师

    月帮助3670人

    回复于2025-07-25 10:36:39

    你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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