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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劳务公司的一名股东,因公司的法人在哈密市与一家叫山东泰开电力公司产生了工程款的经济纠纷,现当地法院追加股东为执行人(我们这个法人在还不是我们劳务公司的法人时与这个山东泰开电力公司签定的工程合同在一年后才成为公司法人,而且我并不知道他们的工程这个事情,也没有分过一分钱,完全不知情)。现因公司没有实缴出资,且出资时间未到。我做为无辜的受害者该如何,而且我也没有钱去请律师和打官司,所以请求法律援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其他 2025-07-22 23:37:04
用户:158*****550
律师回复(3)
  • 吴亮律师

    月帮助8457人

    回复于2025-07-22 23:39:14

    首先,虽然出资时间未到,但法院在执行阶段可能因公司无实缴出资追加股东。你不知情且未获利可作为抗辩理由。你可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他们会安排律师帮你维权。收集能证明你对工程不知情、未参与、未获利的证据,如会议记录、聊天记录等,在法庭上争取不承担责任。

  • 回复于2025-07-23 01:38:36

    你这个案件必须证明法人在审得案件与本公司无关,再加上必须证明法人只是挂名法人

    律师回复2025-07-23 01:39:47
    再加上,如果案件在执行阶段,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 时龙律师

    月帮助7642人

    回复于2025-07-23 16:37:4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有权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但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若公司并非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等情形,你可依据出资期限未到来抗辩,同时可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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