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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燃气企业在一个行政区域有2个车辆加气站,燃气企业办理了燃气经营许可证,其中一个车辆加气站没有申报经营材料,另一个车辆加气站申报了经营材料,这种情况还适用《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区直辖县 行政纠纷 2025-07-22 21:01:16
用户:132*****916
律师回复(2)
  • 吴亮律师

    月帮助8457人

    回复于2025-07-22 21:08:51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针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情形。该企业有燃气经营许可证,但一个加气站没申报经营材料,严格讲此站未依规完善手续,可能算无证经营,适用该条款。解决方案是让未申报的加气站尽快补齐申报经营材料,按规定完善经营手续,避免被认定违规受处罚。

  • 时龙律师

    月帮助7642人

    回复于2025-07-23 16:45:21

    这种情况可能适用《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该企业虽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但未申报经营材料的加气站可能存在不按许可证规定经营的情形,若经认定属于此种情况,则应依该条款责令限期改正,处 3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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