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追责时效的计算方式确认,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除非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此时追责时效的计算方式是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如果用人单位基于同一违法事故,实施数个同一种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之间间隔了一段时间,是属于连续或继续状态,追责时效应该按照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原则上这个终了之日应该是行政处罚之日,有行政处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但如果该违法行为改善不彻底,或许又被发现被投诉该违法行为,那么两年的行政追责有效期是以行政处罚之日开始计算吗?
广东省-深圳市
劳动争议
2025-07-21 17: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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