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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南京市建邺区河西金鹰港丽餐厅于7月19日提出离职,要求月底走人但是领导让我八月月底才能走,我现在想知道,我直接走,会不会扣我工资

江苏省-南京市 劳动争议 2025-07-20 01:48:31
用户:197*****693
律师回复(5)
  • 吴亮律师

    月帮助8605人

    回复于2025-07-20 01:54:25

    根据《劳动合同法》,你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提前3天,转正后提前30天。你7月19日提离职要求月底走,工作交接没问题直接走,单位扣工资不合法。但直接走给单位造成损失,单位可要求赔偿。解决方案是和领导再沟通,说明情况争取月底走;若不行,就按领导要求干到八月底;若等不了,交接好工作后直接走,若单位扣工资可去劳动监察投诉。

  • 马雪玲律师

    月帮助3663人

    回复于2025-07-20 08:02:17

    8.19你就可以走了,这个比较合法

  • 时龙律师

    月帮助7563人

    回复于2025-07-20 09:41:23

    直接走可能会扣工资。若你未按法律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给餐厅造成了经济损失,餐厅有权要求你赔偿,可从工资中扣除相应金额,但每月扣除不得超过当月工资的 20%,且扣除后剩余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梅露淋律师

    月帮助3506人

    回复于2025-07-20 09:50:03

    正常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但公司无权不支付工资

  • 刘蓉律师

    月帮助4253人

    回复于2025-07-20 11:03:07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等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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