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概括:
我于2025年6月入职一家教育机构,6月23日因试用期未通过离职。工资结构为底薪4500元+课时费(无绩效和补贴),实际工作13天,中途因请假3.5天(未获领导明确批准,被记为旷工),工资条显示:
- 底薪被调整为3000元(原定4500元);
- 缺勤扣款1700元(你认为应按日薪208元×3.5天≈720元扣除);
- 实发工资仅1300元。
1. 底薪降低是否合理?
2. 缺勤扣款是否合法?。
3. 实发工资差额大要怎么争取我应该有的权益
广东省-深圳市
劳动争议
2025-07-18 11:4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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