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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重庆公司上班,公司想下半年派驻至合肥公司上班,劳动合同上面写的工作地点是重庆、合肥、青岛等地,如不服从安排安旷工处理,请问这是否违反劳动法,谢谢

重庆市 劳动争议 2025-07-06 16:19:12
用户:173*****370
律师回复(5)
  • 吴亮律师

    月帮助9068人

    回复于2025-07-06 16:24:18

    劳动合同虽约定多地工作地点,但公司派驻仍要合理。从重庆到合肥,工作地点变化大,若给员工带来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做法可能违反劳动法。员工可与公司协商,说明困难争取继续在重庆工作;若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 梅露淋律师

    月帮助3525人

    回复于2025-07-06 16:31:09

    可以主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主张被迫离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 时龙律师

    月帮助8133人

    回复于2025-07-06 17:59:30

    这是否违反劳动法需视具体情况而定。若公司调岗基于生产经营需要,未对薪资待遇等核心条款作不利变更,且符合合同约定,将员工不服从安排按旷工处理可能合法;若调岗不合理,对员工权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则按旷工处理违反劳动法。

  • 易磊律师

    月帮助2634人

    回复于2025-07-06 21:38:14

    如果是长期的话,是有权利拒绝

  • 刘蓉律师

    月帮助4399人

    回复于2025-07-07 11:32:12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等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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