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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于2025-07-06 08:44:01
根据《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如果你与对方未在股份回收协议中明确约定该 3500 元出资义务的承担方,一般由对方(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但如果对方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你需对其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月帮助9089人
回复于2025-07-06 13:47:10
这得看你们股份回收协议咋约定的。要是协议明确对方出3500回收股份后,你不用再交剩余3500,那你就不用交。若没明确,从公平角度讲,对方出3500抵你未交的,也不用再交。建议和对方签书面股份回收协议,把权利义务写清楚,避免后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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