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发生在2019年离婚后的第6年,前夫要求书面形式签署不需子女为后期养老义务的协议。顾虑1,育有一个女儿,归男方抚养,有点自闭症。顾虑2,由于婚姻存续期间,男方无经济来源,双方欠债各10万多。顾虑3,离婚协议书明确表示各自债务各自回还。并2次签署抚养费金额。但是由于本人欠款较大,导致抚养费只支付过一年。顾虑3,本人名下欠款已还清。请问前夫此刻要求签署不养老义务有什么坏处?对我而言有什么好处?可以签署吗
广东省-佛山市
婚姻家庭
2025-07-02 08:4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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