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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在鄂尔多斯伊金霍洛旗,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非机动车主(69岁)负主要责任,造成身体十级伤残,电动车报废。非机动车主月工资2000元,有70岁妻子需扶养,请问如何计算各项损害赔偿金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交通事故 2025-07-01 18:47:13
用户:150*****059
律师回复(3)
  • 吴亮律师

    月帮助9327人

    回复于2025-07-01 18:51:18

    首先,十级伤残赔偿金按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日起按11年计算再乘以10%。误工费按每月2000元算到定残前一日。电动车损失按实际价值赔。被扶养人生活费,因其妻子有子女等扶养人,一般无其份额。最终赔偿先由交强险赔,超出部分机动车方承担30%左右,非机动车主自担70%。

  • 刘蓉律师

    月帮助4394人

    回复于2025-07-02 14:01:26

    你好!交通事故由交警定责。导致人身伤害的须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提交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身份资料。

  • 时龙律师

    月帮助8411人

    回复于2025-07-02 17:30:50

    在鄂尔多斯伊金霍洛旗此次事故中,非机动车主可获赔的损害赔偿金需按内蒙古自治区相关赔偿标准计算,包括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 11 年再乘以 10% 得出的残疾赔偿金,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乘以扶养年限(若妻子无其他扶养人则为 10 年)再乘以 10% 得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根据实际误工天数乘以月工资 2000 元得出的误工费等,同时可主张电动车报废的财产损失赔偿,最终赔偿金额需根据责任比例划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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