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实控人利用A公司的名义向客户进行了项目宣传,之后使用B公司向客户收取了项目款项并用B公司开具了发票。但A公司的两位股东并不知道实控人的真实业务情况,并且在实控人向客户收取项目款项的时候已经从A公司离职。A公司实控人在一年后在没有告知两位股东并且伪造两人签字的的情况下注销了A公司。现在项目出现问题,客户要求实控人退还款项,但一直联系不上实控人,就将B公司、实控人、A公司的两位股东告上了法庭,客户认为A公司两位股东有连带责任,要求共同偿还款项。A公司的这两位股东有连带责任吗?
北京市
合同纠纷
2025-06-27 11:3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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