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详情(责任判定书):2024年11月02日11时21分,谭某(本人)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浙江农林大学东湖校区内道路行驶,行驶至国重楼南面道路时与放置在路中间作业的三维激光扫描仪发生碰撞(该设备负责人陈某),造成该三维激光扫描仪损坏的交通事故。谭某在驾驶非机动车过程中未注意观察及驾驶非机动车时使用手机,陈某占道施工。当事人谭某负同等责任,当事人陈某负同等责任。
目前情况:经过线上双方调解主要是仪器维修费用超3.2w,对方想要同等赔偿,但是由于本人身为学生无经济来源,想推迟还款,对方不同意,目前进行起诉,现在法院发信息通知了
疑问:是否考虑到我本人身份赔偿能减少以及后需应诉流程
浙江省-杭州市
其他
2025-06-17 20: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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