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帮助8545人
回复于2025-06-16 17:53:27
乙于 1992 年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10 年,1998 年脱逃时已执行 6 年,剩余刑期为 4 年。根据数罪并罚 “先减后并” 原则,将前罪剩余 4 年刑期与脱逃罪判处的 3 年、抢劫罪(未遂)判处的 7 年合并,总和刑期为 14 年,数刑中最高刑期为 7 年,因总和刑期不满 35 年,所以乙实际应被执行的刑期幅度是 7 年以上 20 年以下。顺手给个五星好评,如还有其他疑问需要解答可点头像详细咨询,我将会给予你更全面细致的解答。有什么不明白的也可以继续对我进行追问。
月帮助9217人
回复于2025-06-16 18:03:33
乙之前强奸罪剩余刑期为4年,新罪脱逃罪判3年、抢劫罪(未遂)判7年。先把脱逃罪和抢劫罪按数罪并罚,在7年以上10年以下量刑。再与强奸罪剩余4年刑期并罚,总和刑期不满35年,最高不能超过20年。所以乙实际应被执行的刑期幅度是在4年以上20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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