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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责催告函 盐官镇农业农村办、盐官镇郭店村村委会: 本人就海宁市周斜路1号户房前南侧菜地排水不畅问题,曾通过信访反映,贵方反馈已对排渠清淤疏通、排水通畅。但结合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催告贵方进一步履行法定职责: 一、需履行的法定职责及依据 (一)建立农田水利设施定期巡检维护长效机制 依据《农田水利条例》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农田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告。在农田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破坏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维护

浙江省-嘉兴市 其他 2025-06-13 22:22:59
用户:135*****208
律师回复(2)
  • 吴亮律师

    月帮助9217人

    回复于2025-06-14 08:02:48

    根据《农田水利条例》,盐官镇农业农村办和郭店村村委会确有建立农田水利设施定期巡检维护长效机制的职责。建议尽快落实该机制,对排渠等设施定期巡检维护,避免排水不畅问题反复。同时,对海宁市周斜路1号户房前南侧菜地排水情况再次核查,若仍存在问题及时处理,以履行法定职责,回应民众诉求。

  • 时龙律师

    月帮助8545人

    回复于2025-06-14 12:59:25

    根据《农田水利条例》,盐官镇农业农村办和郭店村村委会有职责加强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维护,应建立农田水利设施定期巡检维护长效机制,以保障农田水利工程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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