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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辞退,上到下个月9号,我让公司帮我交保险,但是会计说只帮我承担到9号的保险,剩余天数的保险费用要从我工资里扣,我想知道这是合理的吗

江苏省-南通市 劳动争议 2025-06-13 09:31:11
用户:172*****103
律师回复(5)
  • 吴亮律师

    月帮助4979人

    回复于2025-06-13 09:36:53

    这种做法不太合理。按照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单位有义务为员工缴纳社保。你工作到下个月9号,公司应承担整月社保。若让你承担剩余天数费用,不合理也不合法。你可先和公司友好协商,说明法律规定,要求公司承担整月社保。若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维护自身权益。

  • 李志峰律师

    月帮助101人

    回复于2025-06-13 09:38:16

    公司“仅承担9日保险并从剩余工资扣除费用”的做法不合理且可能违法,核心原因在于: 劳动关系解除后,公司无权要求你承担“剩余天数”的社保费用(因无劳动关系存续基础); 即使存在少量个人应缴部分未扣,也需基于实际工作天数计算,且不得随意克扣。 建议优先与公司协商,明确法律依据;若遭拒绝,及时通过劳动监察或仲裁维护权益,注意保留辞退通知、工资条、沟通记录等证据

  • 回复于2025-06-13 09:53:35

    不合理。如果涉及金额较大,可以劳动仲裁

  • 刘敏律师

    月帮助206人

    回复于2025-06-13 09:54:07

    不合理,协商不成可以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 刘蓉律师

    月帮助2873人

    回复于2025-06-13 12:01:06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为由等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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