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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在与教师履行劳动合同期间,退出了普惠园行列。现已经工作了4个月。在今年6月份,国家政策要求,无幼师证的教师无法上岗,幼儿园以此为由降低薪资,调整岗位。是否合理? 合同中描述: 1、聘用期间若乙方不能胜任现在的工作岗位,或者规定时间内未持证上岗者,甲方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但不能调低乙方的基本工资。是否作数, 2、未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获取相关对应证件(如:园长证,教师资格证)幼儿园有权无条件对员工进行调岗,工资待遇由甲方决定。

浙江省-杭州市 劳动争议 2025-06-04 20:45:29
用户:188*****115
律师回复(3)
  • 刘蓉律师

    月帮助687人

    回复于2025-06-05 11:02:49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为由等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 时龙律师

    月帮助1125人

    回复于2025-06-05 12:06:23

    幼儿园以教师无幼师证为由降低薪资、调整岗位的做法不完全合理。合同中关于调岗的两个条款存在一定冲突,按第一个条款不能调低基本工资,第二个条款则赋予幼儿园较大的调岗和决定工资待遇的权力,具体以哪个条款为准需结合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判断,如幼儿园不能证明调岗降薪具有充分合理性,可能构成违法。

  • 吴亮律师

    月帮助1158人

    回复于2025-06-05 16:23:31

    合同第一条作数,幼儿园不能调低基本工资。第二条虽规定调岗且工资甲方定,但与第一条冲突,应按第一条执行。幼儿园以无幼师证为由降低薪资不合理。解决方案是和幼儿园协商,指出合同约定不能降基本工资,要求恢复薪资;若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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