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6日收到物业通知楼下卫生间漏水(交房为精装房入住未做改动),房修查看后给出结论是卫生间防水问题(尚在房屋保修期内),需要地面全部拆除重做防水(共两个卫生间均漏水)由于家中有三个月龄的婴儿,维修无法居住,提出需补偿因维修无法居住而产生的费用。后至5.26日没有收到任何商议的消息,却收到了配合维修的告知函,通知三日内如不同意入户维修后面造成的损失由我们承担。请问物业此种做法是否合理,我们应该如何应对?
湖北省-武汉市
侵权维权
2025-05-26 16: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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