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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5日上午8点25分左右,本人于海口市龙华区金垦路行驶的轻型汽车与对方行驶的两辆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于2024年11月15日8点29分进行交通事故报警,并且当天已报保险公司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到事故现场未作出责任认定,责任认定书出具时间于2024年11月18日,责任认定为我方全责。 伤者已住院并且治疗已结束,期间住院约7天,期间产生特需病房,特需护理等费用,保险公司认为特需病房等费用不合理并且也通知(非当天通知,约18日通知)对方特需病房不在理赔范畴内,建议更换病房,住院期间对方以医院无普通病房为由未做更换。请问我方是否有责任赔偿?

海南省-海口市 交通事故 2025-05-26 12:41:19
用户:133*****944
律师回复(3)
  • 吴亮律师

    月帮助11231人

    回复于2025-05-26 12:42:47

    一般来说,你方是否赔偿特需病房费用得看实际情况。若医院确实无普通病房,伤者选择特需病房属合理,你方可能要承担;若有普通病房伤者拒绝更换,超出合理范围费用你方无需承担。建议先和伤者协商,看能否就费用分担达成一致;协商不成,可让伤者起诉,由法院判决费用承担。

  • 刘蓉律师

    月帮助4253人

    回复于2025-05-26 12:43:16

    你好!交通事故由交警定责。导致人身伤害的须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 时龙律师

    月帮助8841人

    回复于2025-05-27 18:42:42

    在本次事故中,若能证明特需病房等费用是合理且必要的医疗支出,即使保险公司不赔,全责的你可能也有责任赔偿;若无法证明其合理性与必要性,你可以不承担该部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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